2015年7月,湖南轄區客戶王某委托某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張某幫助其操作股票,并主動提供了賬戶及密碼。自2015年10月起,營業部經紀人張某開始為其代為操作買賣股票,開始有所盈利,因2016年1月后市場持續低迷等原因,該賬戶損失慘重,虧損近35萬元。當月客戶王某向證券公司投訴,以張某違規代其操作股票賬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要求證券公司賠償。
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證券公司與客戶的關系和職責;二是證券公司員工此種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證券公司是否承擔客戶的財產損失。客戶王某認為,張某系該證券公司的員工,張某違規代其操作股票賬戶導致其遭受損失,屬于職務行為,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證券公司卻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中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員工“全權代理”是違紀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同時,營業部對經紀人張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撫平客戶王某的情緒與不滿,客戶王某放棄了自己向證券公司的損失賠償主張。
對投資者而言,“代客理財”的風險巨大。投資者抱著盈利的美好愿景,憑著對證券從業人員的信任,就將自己的賬戶交給其操作,卻往往忽略了其中的巨大風險。
對證券公司而言,隨著市場行情變幻莫測,員工違規代理客戶操作賬戶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隱患會逐步顯現。一旦因員工操作的客戶賬戶虧損超出客戶的承受能力,將引發客戶投訴并認為營業部對經紀人管理工作不到位,還有可能會引發法律風險。為防范風險,證券公司應在投資者教育、員工的合規培訓和員工異常行為實時監控等方面采取預防措施。
責任編輯: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