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部署安排,從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1280元/月調整為1376元/月,月增加96元,增長幅度為7.5%,所需資金從市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解決。
據悉,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金標準要隨之調整。我市自2013年12月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以來,舞陽縣和臨潁縣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直執行市區的標準,歷年來均高于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發放水平,今年市區標準高于兩縣標準120元,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功能和作用正在日益顯現。失業人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高后,失業人員按政策規定應該享受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也隨著提高。市人社部門正在積極籌集資金,確保調標在10月份按時足額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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