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文博)10月12日,記者從舞陽縣人民法院獲悉,許某某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被訴至法院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24年年初,因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安某某將許某某訴至舞陽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許某某于2024年4月20日前向安某某支付房租及水電費共計23321.7元。舞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但許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5月,安某某向舞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許某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許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許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責編:翟柯 編審:陳向黨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