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判決 被列入失信名單
6月20日,記者從郾城區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此前,郾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王某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判決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某某10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費用。然而,判決生效后,李某并未主動履行義務。王某某于2024年9月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郾城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向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李某既未履行債務,也未如實申報財產。法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及實地調查,發現李某名下無房產、車輛,未繳納住房公積金,銀行賬戶僅有零星存款且已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2025年4月14日,法院依法對李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來源:漯河日報
責編:翟柯 審核:王輝 終審:盧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