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軍事設施
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1.指揮機關,地上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3.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洞庫、倉庫;
5.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臺站,軍用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6.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輸氣管道;
7.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8.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上述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軍事設施的根本屬性是“直接用于軍事目的”。這里的“軍事目的”,主要指圍繞軍隊作戰或作戰準備這個核心所開展的軍事活動,也包括其他非戰爭軍事行動,如反恐維穩、應急救援等,還包括與國家戰略能力直接相關、安全保密要求很高的高精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二)軍事設施的分類
軍事設施,分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三類。
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較高、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主要指平時無部隊駐守的、分散的、點線狀態的軍事設施,如軍用通信線路、軍用輸油管道及一些戰斗工事等。這一類軍事設施也在保護之列。任何人不得損害其安全和使用效能。
(三)軍事設施保護的范圍
軍事設施保護的范圍主要是“兩區兩范圍”及軍用機場凈空保護、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等。
“兩區兩范圍”:“兩區”是指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兩范圍”是指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
漯河市國防動員辦公室提供
編者按
軍事設施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戰略能力的重要支撐,是戰時軍隊作戰指揮的重要平臺,也是戰斗力生成的重要載體。軍事設施得不到必要的保護,鞏固國防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國家生存與發展也將失去基本保障。軍事設施保護看似遙遠,實則與每一名公民息息相關。保護軍事設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報自即日起陸續刊登軍事設施保護系列知識,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的濃厚氛圍。
責編:翟柯 終審:王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