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務欠款 被列入失信名單
5月17日,記者從源匯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一起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劉某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據了解,原告劉某云與被告劉某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由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明確,劉某力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劉某云支付勞務款2.6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25元,共計26225元。然而,劉某力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劉某云隨后向源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劉某云申請將劉某力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劉某力未報告財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源匯區人民法院決定將劉某力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源匯區人民法院對劉某力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責編:翟柯 審核:王輝 終審:盧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