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債務 納入失信名單
8月22日,記者從源匯區人民法院獲悉,南陽市南召縣男子毛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據了解,該案源于源匯區小愛生活超市與毛某、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102民初49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明確:毛某需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原告支付欠款138325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以138325元為基數,自2024年1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533元、保全費1211元均由毛某負擔;若未按指定時間履行給付義務,還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因毛某未按上述判決履行義務,源匯區小愛生活超市向源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執行案號為(2024)豫1102執737號。執行過程中,因毛某未報告財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源匯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來源:漯河日報
責編:翟柯